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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汇总申报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2-1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的相关要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2019年2月14日为2018年度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分月汇总定期定额增值税的最后一日,请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如您个体工商户尚未申报,请于2019年2月14日前到第一税务所(办税大厅)(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A区一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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