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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10-09 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有关规定,普通发票印制由省级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天津市税务局即日起,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启动2019-2021年度发票印制企业核准工作。请申请单位于2018年11月9日前,向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相关内容)。 特此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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