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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2022年9月2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12个),内容涉及公共基础设施(2个)、负债(2个)、转拨资金(4个)、科技成果转化(3个)和公立医院成本核算(1个)。相关链接为:http://kjs.mof.gov.cn/zt/zfkjzz/yyal/。
财政部会计司
2022年9月29日
附:
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案例
负债类应用案例
负债类应用案例——关于提取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会计处理
负债类应用案例——关于提取和使用非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会计处理
转拨资金应用案例
转拨资金应用案例——关于转拨从非本级政府非财政部门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
转拨资金应用案例——关于转拨从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
转拨资金应用案例——关于转拨从本级政府非财政部门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
转拨资金应用案例——关于转拨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案例
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应用案例
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案例
案例1:
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案例——关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一)相关政策背景。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等规定,结合XX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XX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了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处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成本的确定、后续支出成本入账等重点问题。
(二)项目基本情况。
1.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
(1)项目A:
公路项目名称:XX路公路
行政等级:国道
公路技术等级:一级公路公路
编码G101,起始点:42,终止点:58
全长:16km
公路性质:非收费公路
交工验收日期:1979年
公路总面积:41万㎡
公路桥梁面积:大桥3座,共计1.2万㎡;中桥1座,共计0.23万㎡;小桥7座,共计0.4万㎡
因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其入账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为94 227万元。
2.新建项目。
(1)项目B:
XX路新建项目,该工程属新建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已支付资金85 679万元,预估后续还需支付6 321万元,预估项目总成本92 000万元。
3.后续支出。
(1)项目C:
XX桥梁改建项目,该项目由于水毁损坏需改建,该工程具体实施采用拆除旧桥重建新桥的方案。已支付工程款21万元。
(2)项目D:
XX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该项目对一般路段外车道采用铣刨加铺方式进行病害处理;对其余路段的路面裂缝进行灌缝处理,保障路面使用功能。已支付工程款316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输需求所控制的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具体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独立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二)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1.确定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记账主体。
2.XX市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根据XX市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县级及以上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为市交通运输系统所属各公路分局及相关事业单位等管理维护单位,乡道和村道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为各区所属负有乡道、村道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机构或单位。
相关记账主体对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三)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
1.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对于尚未入账的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分属于不同记账主体的同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
2.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成本的确定。
(1)入账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XX市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起源较早,又历经多次改建、扩建,无法取得相关原始凭据;同时,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价值十分巨大,资产评估要受评估费用、时间、专业知识储备所限,评估价值存在不确定性。
XX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研、协商后,确定XX市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按照重置成本入账。
(2)重置成本计算原则。
①《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一(三)关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单位在具体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时,可参考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
第二步,确定各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或使用时间、具体数量(如里程、面积等)以及各项资产的成新率(即新旧程度系数)。
第三步,确定现行条件下每项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如单位里程、单位面积等)资产价值。通常情况下,单位资产价值的确定应当以行业定额标准或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确定的定额标准为基础。
第四步,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的结果,计算确定每项具体公共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经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单位可将重置成本计算的依据作为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入账的原始凭据。”
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四(六)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规定:“确定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时,除主要依据定额标准外,还应充分考虑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其他因素,具体如下:……公路应主要参考地域、地形、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路面材料类型;……”。
(3)重置成本计算过程。
XX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文件中关于重置成本确定的相关规定,由所属定额管理部门依据定额标准,充分考虑地域、地形、技术等级、路基宽度等因素,编制了道路工程指标、桥梁工程指标和隧道工程指标三部分组成的重置成本指标体系,分别确定了道路、桥梁、隧道工程的单位成本,最终经过专家评审后予以发布实施。
表1
道路工程指标表
序号 | 公路等级 | 山区/平原 | 单位成本 (元/平米) |
1 | 一级公路 | 平原 | 2 100 |
2 | 山区 | 2 500 | |
3 | 二级公路 | 平原 | 2 300 |
4 | 山区 | 2 700 | |
5 | 三级公路 | 平原 | 3 300 |
6 | 山区 | 3 400 | |
7 | 四级公路 | 平原 | 3 900 |
8 | 山区 | 4 000 |
表2
桥梁工程指标表
序号 | 桥梁等级 | 单位成本 (元/平米) |
1 | 特大桥 | 6 100 |
2 | 大 桥 | 6 200 |
3 | 中 桥 | 7 000 |
4 | 小 桥 | 7 300 |
表3
隧道工程指标表
序号 | 隧道 | 单位成本 (元/延米) |
1 | 隧道 | 23 100 |
注:相关计算中,道路面积采用路面面积,桥梁面积采用桥面面积,隧道长度采用单洞长度。
项目A的重置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道路成本=(总面积-桥梁面积)*单位成本=(41-1.2-0.2 3-0.4)万平米*2100元/平米=82 257万元
桥梁成本=桥梁面积*单位成本=1.2万平米(大桥3座)*6 200元/平米+0.23万平米(中桥1座)*7 000元/平米+0.4万平米(小桥7座)*7 300元/平米=11 970万元
重置成本总计=82 257万元+11 970万元=94 227万元
3.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1)折旧(摊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一(三)关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规定,“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
XX市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在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
(2)后续支出。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九条“通常情况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XX市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改(扩)建、提级改造等建设类投资支出计入设施成本,日常维护等养护类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四)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相关规定,“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行政等级、路线(含桩号)进行明细核算,公路技术等级、公里数等作为辅助核算。按照行政等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涵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具体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设置参考财会[2020]23号文件附件2“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相关规定确定。
三、账务处理
(一)初始入账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项目A初始入账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按行政等级、路线(含桩号)进行明细核算。项目A的重置成本=道路成本82 257万元+桥梁成本11 970万元=94 227万元,入账成本确定为94 227万元。
项目A初始入账时,账务处理如下:
财务会计:
借: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国道——XX路(42-58) 94 227
贷:累计盈余 94 227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项目B属于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新建项目。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一条的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项目B应当按照估计价值92 000万元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财务会计:
借: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省道——XX路(49-60,64-70) 92 000
贷: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 92 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二)后续支出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
1.项目C。
项目C属于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其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 21
贷:财政拨款收入 21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项目C 21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1
2.项目D。
项目D为预防性养护项目工程款支出,属于为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 316
贷:财政拨款收入 316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项目D 316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16
案例2:
公共基础设施应用案例——关于存量航道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日,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某省将尚未入账的A、B两条航道补充登记入账。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决算金额( 万元) |
1 | 航道 | 41 公里 | 500 |
2 | 护岸 | 6 800 平方米 | 370 |
3 | 丁坝 | 1 座 (80 米,乙市 ) | 30 |
合计 | 900 |
A航道为内河航道,航道等级四级,途经甲、乙两个县级市,2009年建成投入使用。B航道为内河航道,航道等级六级,途经丙、丁两个县级市,1996年建成投入使用。省航道管理局对以上两条航道进行管理和维护。航道养护费用纳入省航道管理局预算,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
(二)建设成本。
A航道竣工财务决算金额900万元,各组成部分资产情况如下:
B航道建设及交付使用相关资料已在水灾中毁损,无法取得与其初始建设成本有关的原始凭据,且B航道未进行过资产评估。
(三)会计科目调整。
2021年1月1日,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要求,对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进行了调整,并将相关信息在备查簿中登记。
二、案例分析分析:
航道属于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的规定,该省应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将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登记入账。
(一)确认记账主体。
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一(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入账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记账主体为省航道管理局。
(二)确定入账成本。
1.A航道入账成本。
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一(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对于初始购建投入使用后至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前发生的后续支出,无需追溯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因此,A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为其竣工财务决算金额900万元。
2.B航道入账成本。
分析: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一(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中“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的规定及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的参考步骤,省航道管理局通过重置成本法确定B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为786.90万元。具体步骤及方法如下:
第一步,确定B航道为省管六级内河航道。
第二步,经调研走访、实地踏查和查找相关资料,确定B航道投入使用时间为1996年,航道里程15公里,护岸3 200平方米,导流坝1座35米在丁市。
第三步,由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设计人员、建设人员、航道养护人员、日常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组成专家组,确定了如下事项:一是B航道基础设施中的航道成新率为100%,护岸和导流坝成新率均为90%;二是以航道定额标准为基础,结合航道技术等级、维护尺度、护岸和导流坝的结构类型、规模,确定现行条件下B航道基础设施中的航道价值35万元/公里,护岸价值0.08万元/平方米,导流坝价值35万元。
第四步,根据第二步和第三步的结果,计算确定B航道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航道入账成本=35万元/公里*15公里*100%=525万元
护岸入账成本=0.08万元/平方米*3 200平方米*90%=230.40万元
导流坝入账成本=35万元*90%=31.50万元
B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525+230.40+31.50=786.90万元
第五步,经省航道管理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同意B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成本为786.90万元。
(三)折旧(摊销)。
鉴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尚未对航道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中“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的规定,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
三、账务处理
(一)初始入账会计处理。
分析: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入账适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第二条“(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的相关规定,即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019年1月1日,省航道管理局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财务会计:
借:公共基础设施——A航道 900
——B航道 786.90
贷:累计盈余 1 686.9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二)明细科目调整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三(三)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中“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其他助航设施”、“五(九)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中“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五(十)明细核算其他要求”中“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明细科目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的规定,结合《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省航道管理局对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进行了调整。
2021年1月1日省航道管理局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财务会计:
A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调整:
借: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A航道——航道——内河航道 500
——交通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A航道——航道整治物——防护工程(护岸) 370
——交通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A航道——航道整治物——坝体(丁坝) 30
贷:公共基础设施——A航道 900
B航道基础设施明细科目调整:
借: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B航道——航道——内河航道 525
——交通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B航道——航道整治物——防护工程(护岸) 230.40
——交通基础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B航道——航道整治物——坝体(导流坝) 31.50
贷:公共基础设施——B航道 786.9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三)备查簿登记。
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五(十)明细核算其他要求”中“各有关记账主体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做好备查簿登记,详细记录资产组成部分的名称、建设时间、资产价值等”规定,结合《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省航道管理局在备查簿中登记了A、B两条航道基础设施相关信息。
A航道基础设施在备查簿中登记信息如下: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一 | 水系 | **江 |
二 | 航道等级 | 四级 |
三 | 公里数 | 41 公里 |
四 | 建设时间 | 2008-2009 年 |
B航道基础设施在备查簿中登记信息如下: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一 | 水系 | **江 | |
二 | 航道等级 | 六级 | |
三 | 公里数 | 15 公里 | |
四 | 建设时间 | 1996 年投入使用 | |
五 | 各组成部分资产名称 | 数量 | 金额( 万元) |
1.航道 | 15 公里 | 525.00 | |
2.护岸 | 3 200 平方米 | 230.40 | |
3.导流坝 | 1 座( 35 米,丁市 ) | 31.50 | |
六 | 资产原值 | 786.90 万元 |
负债类应用案例
案例1:
负债类应用案例——关于提取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甲单位为乙部门直属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开展科学研究,科研项目经费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科技部拨入的项目经费。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经费中包括按一定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为规范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科技处和财务处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了《甲单位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应按项目预算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于无法在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2021年,财政部批复甲单位A科研项目预算1 000万元,其中间接费用200万元。
2021年,甲单位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2、3:
1.2021年4月,单位零余额账户收到财政部下达的A项目预算1 000万元(为简化处理,假定预算一次性下达)。
①本案例仅就提取和使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会计处理进行示例,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应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②2021年,甲单位尚未实行预算管理一体化。
③为简化处理,本案例不考虑增值税影响因素。
2.2021年4月,根据科技处转来的间接费用提取通知单,财务处提取A项目间接费用200万元。
3.2021年6月,使用A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购置移动工作站1台,价款2万元。
4.2021年8月,根据后勤部门转来的电费分摊单,甲单位应交电费30万元,其中单位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支付20万元,A项目间接费用分摊10万元,财务处开具转账支票支付。
5.2021年12月,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发放A项目科研绩效50万元,包括代扣的个人所得税5万元,税款从实有资金账户缴纳。
二、案例分析和账务处理
(一)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该科目下设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明细科目,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则进一步明确了提取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1.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按规定将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3.使用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使用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
(二)账务处理。
甲单位提取和使用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21年4月,收到财政部下达的A项目预算时:
财务会计: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A项目 1 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 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A项目 1 000
2.2021年4月,提取A项目间接费用时:
财务会计:
借:单位管理费用——A项目 200
贷: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项目 2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1年6月,购置移动工作站时: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 2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
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项目 2
贷:累计盈余 2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项目) 2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
4.2021年8月,支付电费时:
财务会计:
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项目 10
单位管理费用 2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项目) 10
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 20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
5.(1)2021年12月,发放A项目科研绩效时:
财务会计:
借: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A项目 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5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项目) 45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5
(2)将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5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
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3)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
贷:银行存款 5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A项目) 5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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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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