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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admin 2023年03月1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杨老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理解本条内容要点如下:
  1.适用主体有两个,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资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主要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说,适用本公告优惠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限于公告中列举的银行,即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限于东方、信达、华融、长城、银河等五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2.适用的客体是指处置抵债的不动产。此处的不动产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现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等;二是不动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借贷关系取得的抵债不动产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
  3.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现行销售取得的不动产计算增值税时两种计税方法的混合,即销售额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时按照差额确定的,税率则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9%税率。此处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允许也没必要享受该条优惠政策。
  ②处置的不动产应是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抵债不动产;如果处置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抵债不动产,则没有必要享受该条优惠政策。
  ③作为扣除的“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就处置不动产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杨老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注意,此处的表述是“抵债资产”,显然不限于不动产。一般来说,对于印花税优惠项目,双方享受为常态、单方享受为例外。根据本条规定,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方享受,其他方照章征收。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和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杨老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此处的表述虽然还是“抵债资产”,但只限于抵债的不动产。因为按照《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契税的课税对象是承受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杨老师解读】本条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房土两税)的优惠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房土两税。本条再次明确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出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土两税政策。纳税人应关注本省税务机关出台的房土两税减免政策以及办理方式(审批、备案还是申报即享受)。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杨老师解读】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债权人一般以两种方式获得抵债资产(含不动产,下同):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资产(一般是借款时抵押的资产)折价抵债;二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的资产流拍,法院裁定债权人直接接受抵押的资产。但从本条规定看,享受本公告优惠政策的抵债资产,仅限于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资产,而将银行与借款人协议以资产折价抵债的情形排除在外。虽然借贷双方以协议作价方式实现债权的情形较少,但个人觉得公告的规定过于绝对。鉴于此,实务中,对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为了避免风险,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应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解决,而不是自行协商解决。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杨老师解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但适用本公告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仅限于本条列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类金融机构。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杨老师解读】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已征收入库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本公告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起止时间以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而不是纳税人纳税申报或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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