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赣地税发[2009]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部分废

admin 2023年03月14日 税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省局规定期限为90天。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doc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6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