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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此项服务和收费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服务和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
二、按照国家规定,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年407元,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也可在10%的幅度内适当下浮。
三、本通知下达后,各技术维护单位应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物价局赣价工字[200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植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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