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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63号)中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计税毛利率
对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15%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10%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5%确定。
(四)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3%确定。
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按不低于15%确定。具体比例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确定,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调整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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