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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
二、[条款失效]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的认定由其总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执行。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县(市、区)设立的项目部,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暂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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