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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这种项目投融资方式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项目投融资方式建设重点工程,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经研究,对采取B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方式操作并签定BT项目合同的,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三、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中的建筑业营业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王骏点评—— 这个文件很有创意,此前重庆、吉林等地文件基本都是将投融资人设定为建筑业纳税人,而并未考虑立项人问题。这个可能是受到各地对BT项目立项管理制约的影响。 江西地税要求根据立项主体来分类,以投融资人为立项人,则属于销售不动产,比如修一个公园,此前投融资人已经取得公园占地的土地使用权,此时以投融资人为立项主体申请立项,最后将整个公园完工后交给政府由其回购,此时按照销售不动产理解是合适的。 但是第一条括号中的注解似乎也容易产生歧义,为什么不说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呢?进一步考虑,政府支付的全部回购价款中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投融资人合理回报,也应该包括收回土地的必要补偿,这部分土地补偿应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说对全部回购价款征收营业税似乎又有点不合适。 依据第二条,如果以业主名义立项,则不论投融资人是否具有建筑总包资质,均对其按照建筑业课税,但是对建筑业课税的基数依据该条只能是代建工程成本,政府全部回购价款减除代建工程成本的差额则应征收代理服务营业税,这个比较令人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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