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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全民创业,服务经济发展,现将我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
二、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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