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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二、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销售自己养护一年以上的林木(含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征免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49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赣国税函[2004]3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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