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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12-28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5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现就白酒生产企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应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是指销售单位销售给与该白酒生产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最终环节的对外销售价格。
三、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销售价格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上的和不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白酒消费税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征,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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