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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税控机具售后服务工作,保障税控机具推广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税控机具售后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控机具售后服务方式由销售与服务相分离的方式变更为税控机具生产商自行负责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的方式。 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使用税控机具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具选型及售后服务的公告》(2012年第5号)第四条及附件2中涉及售后服务商之内容废止。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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