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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admin 2023年05月09日 税屋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本法规

  一、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二、将第十九修改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电脑开票、智能手机开票、POS机开票等方式。

  已经实行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还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设定集贸市场物管部门的开票点数量,逐户确认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

  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开票密码。”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身份证到集中开票点凭密码开具。”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偏远农村或小型集贸市场内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代开网络发票。

  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开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代开子系统代开发票。”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无法在线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故障情况,及时在税务管理子系统启用离线开票功能。网络故障排除后2个工作日内,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报告单》(附件4)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离线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必须在故障排除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网络发票系统已办理开户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经营收入,应提供证明资料,填写《网络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5),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后开具发票。”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领用的网络发票超过6个月仍未报送开票电子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满6个月后10日内上门核验发票使用情况。”

  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异常发票查验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上门核查。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暂停其开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保障网络发票工作有序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网上领票、在(离)线开具、验旧、查验和缴销等事项,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服务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快递服务商提供发票寄送服务,国税机关管理网络发票,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是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机打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网络发票系统由税务管理子系统、运营商管理子系统、开票子系统、集中开票子系统、委托代开子系统和自助开票子系统等构成。

  税务管理子系统由各级国税机关使用;运营商管理子系统由各级网络运营商使用;开票子系统和自助开票子系统由纳税人使用;集中开票子系统由具备集中开票资格的集贸市场物管部门使用;委托代开子系统由受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开单位使用。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网络发票管理工作。

  (一)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科技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网络发票推行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开展网络发票的数据应用,组织风险监控分析与应对,协调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和快递服务商。

  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税务管理子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硬件设备正常。

  (二)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发票工作指导和考核,监督各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快递服务商的服务质量。

  征管部门负责网络发票的数据应用,组织风险监控分析与应对。

  技术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务人员初始化,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硬件设备正常。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网络发票推广,网络发票资格管理,网络发票特批,网络发票数据分析和应用,核定纳税人票种,组织纳税人培训,监督县级网络运营商、技术服务商和快递服务商的服务质量。

  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的网络发票的业务申请和投诉的受理(反馈),发票发售、发票验旧、异常发票查验和离线开票受理等日常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发票的推行、发票票种初始核定和集中开票纳税人确认。

  技术部门负责本单位操作员权限初始化,保障内部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六条 纳税人应如实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开户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应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票种核定,再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开通,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纳税人,并定期组织已开通网络发票资格的纳税人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三)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并到其当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四)网络运营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开通,通过运营商管理子系统进行用户迁入,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取得安全网络账户后,自行下载安装软件;需技术服务商给予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商应及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

  第八条 变更登记

  (一)使用网络发票开票(集中开具、委托代开)子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开票模式、开票方式、开票点数量、发票打印模板、自有软件开票资格、网上领票资格、委托代开资格、集中开具资格,应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申请人,并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变更登记。需变更开票模式和开票点数量的,申请人还需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变更手续。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证号的,应通过开票子系统进行发票验旧(如有本规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并向主管国税机关交回空白发票,再进行运营商迁出与注销。待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缴销空白发票和变更税务登记证号后,纳税人再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三)[条款修订]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税屋提示——修改为:“纳税人变更发票最高开票金额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变更票种核定。”】

  第九条 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注销网络发票开户登记,应通过开票子系统进行发票验旧,持空白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网络运营商注销安全网络账户相关手续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2)进行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空白发票缴销处理,在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 资格暂停与恢复

  (一)纳税人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情形,拒不接受处理,主管国税机关可制作《暂停(恢复)网络发票开票资格通知书》(附件3),在税务管理子系统暂停其开票资格。

  (二)纳税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已接受国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暂停(恢复)网络发票开票资格通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恢复。

  第十一条 运营商迁出和迁入

  纳税人需更换网络运营商的,可通过开票子系统办理迁出或由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强制迁出。迁出成功后,纳税人应到迁出方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专用安全网络账户注销手续,依照本规程第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到迁入方网络运营商当地指定网点办理专用安全网络账户开通和用户迁入。

  更换网络运营商的纳税人如有本规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要求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异常发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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