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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从事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 其中对“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的具体解释,以国家后续下达的文件为准)的纳税人,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国税、地税初步梳理出首批属于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现予公告。从即日起,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未列入公告名单范围内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在2013年6月15日前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对于经核实确认列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使用国税发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起始时限和衔接办法将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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