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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存量住房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

admin 2023年05月09日 税屋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应用范围“我市应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的具体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我市应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的具体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8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评估系统已经建成,经专家评审会认证通过,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即将正式上线运行。现对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用时间

  自2013年1月1日起,先在我市范围内试运行存量房评估系统,计税价格的确定沿用原征管办法。自2013年2月1日正式应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楼幢评估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最低计税价格,今后依据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适时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二、[条款修改]应用范围

  我市应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的具体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屋提示——“我市应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的具体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修改为“我市应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的具体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应用对象

  上述范围内的存量住房(不包括不能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交易行为。

  四、确定计税价格

  (一)存量住房评估系统运行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住房评估系统产生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存量住房评估系统产生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二)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住房权属的,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存量住房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凡与本公告精神不相符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核定办法,均不适用于应用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存量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

  纳税人和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必须如实向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以隐价、瞒价等方式少缴国家税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评估异议处理机制

  纳税人对存量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转入异议处理程序。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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