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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admin 2023年05月10日 税屋

一、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申报方式,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要求取消后,纳税人可按照国税机关确认的式样和数量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取消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科发政字[2013]119号)要求取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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