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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网吧及其他娱乐项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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