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一、[条款废止]关于申请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问题   在我省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发现有偷骗税和发票违法行为;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平推式机打发票年用量超过1万份或卷式机打发票年用量超过1200卷;可以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等机具开票,并按照国税机关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税屋提示——“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

admin 2023年05月11日 税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取得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销售收入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取得污水处理劳务收入和销售自产再生水收入免征增值税,必须按减免税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对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l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对没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或不能提供上述水质标准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