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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16号)的规定,就地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余由该行总行在总行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 监管工作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20号)文件执行。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以后经营年度中,因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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