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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广新版发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指在本省范围内,对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发票违法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转借发票开具的;
(三)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四)开具假发票的;
(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六)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数据电文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
实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七条 地税机关要建立发票举报登记制度。
第三章 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发票违法案件一般由县(市、区)局及基层分局(所)依法查处;同一单位开具假发票50份以上或者造成少缴税款、不缴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按规定由稽查部门查处。
第九条 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按法定程序及时查处。
第十条 发票违法案件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已实施罚款的,由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者,待案件查实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地税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地税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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