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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督促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如实申报各类型境内、境外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提高关联交易申报质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及《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要求,督促企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同期资料,并将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及设区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组织印制。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 2008-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略)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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