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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复核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应严格按《办法》要求的规格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设区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税务证明出具情况信息,提高《税务证明》出具质量。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 2008-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2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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