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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做好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工作,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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