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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赠送客户的预付卡、代金券,视同销售吗?需要缴纳20%个税吗?
答:赠送客户的预付卡,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赠送客户的代金券,不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赠送客户的预付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但是赠送客户的代金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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