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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房地产集团公司的,根据集团财务部的安排,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12月31日我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为120万元、“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为10万元。请问我公司2008年如何核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答:(一)2007年余额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因此,你们企业在2008年初,应该将2007年年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结转至2008年的新帐。即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2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
(二)2008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是这样规定的:
A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B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因此,2008年的对三项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1、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进行每个月的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组织。
帐务处理为:
A 按照2%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B 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2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2008年核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时,有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据实列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据实列支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即:
实际发生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或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分配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或职工教育经费
其二,比例列支,年终调整
首先,根据上一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水平,确定本年的计提比例;
然后,每个月核算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确定比例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即从“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借方。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
年终时,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与按比例计提的费用进行比较,将按照比例计提的数额调整为实际发生数,并相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
从上述可见,两种处理方法各有利弊,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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