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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2008-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成品油: | |
1.汽油 | |
(1) 无铅汽油 | 1.0元/升 |
(2) 含铅汽油 | 1.4元/升 |
2.柴油 | 0.8元/升 |
3.航空煤油 | 0.8元/升 |
4.石脑油 | 1.0元/升 |
5.溶剂油 | 1.0元/升 |
6.润滑油 | 1.0元/升 |
7.燃料油 | 0.8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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