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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 2013-11-28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小包装酿造葡萄酒”(税号22042100)、“初级形状的其他丙烯共聚物”(税号39023090)、“初级形状的充油热塑丁苯橡胶”(税号40021914)、“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税号40029911)及“宝石或半宝石制品”(税号71162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3
1.2014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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