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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公示的通告
会协[2016]46号 2016-10-21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已经编制完成,现予公示。对公示信息的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反馈中注协。
本公示信息不是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最终结果,提请读者和媒体留意。
联系人:中注协注册部周京;电话:[010]88250136;传真:[010]88250033;电子邮箱:zhoujing@cicpa.org.cn。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会协[2015]42号>
(2014年5月发布,2015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填列的信息。可以结合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所依据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该事务所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修正系数
(1)事务所业务收入=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5%
(2)修正系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中业务收入最高者的业务收入得分(修正前)/1000
(二)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满分均为1000分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处罚和惩戒不同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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