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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7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12-22
您提出的关于对国际科技合作汇出的经费免除源泉扣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并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外,其他所得不需要源泉扣缴税款。
国际科技合作经费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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