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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6]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26日 税总发[2016]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6]170号      2016-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进一步防范执法风险、提高稽查质效,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以下简称《稽查规范(1.0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稽查规范(1.0版)》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稽查规范(1.0版)》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推进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统一稽查执法和管理标准,提高稽查执法质效的重要保障;是构建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税务稽查内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廉政风险和税收流失风险的重要抓手;是构建税收协同共治,促进税法遵从和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税的有效途径;也是税务总局党组深化巡视整改的重要成果,对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税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稽查规范(1.0版)》的性质和特点

  《稽查规范(1.0版)》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了税务稽查各环节、各岗位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一)内部性规范。《稽查规范(1.0版)》是指引税务稽查部门和税务稽查人员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部操作标准,仅限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税务稽查对外执法的依据,不得在任何执法文书中引用。

  (二)实用性规范。《稽查规范(1.0版)》对每一个税务稽查业务事项和执法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力求成为全面、明确、具体、好学和易用、实用、管用的“操作手册”。

  (三)指引性规范。《稽查规范(1.0版)》通过内容“全”、规定“实”、形式“活”的编写,规范稽查执法流程和工作要求,成为稽查人员执法和管理的工作指引。

  (四)信息化规范。《稽查规范(1.0版)》要求将税务稽查各环节纳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管理,做到业务处理标准与信息系统操作的深度融合,实现全过程透明化,痕迹可查,效果可评,结果反馈,增值应用。

  三、认真做好《稽查规范(1.0版)》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稽查规范(1.0版)》的组织领导,强化学习培训。税务总局已经对各省师资进行了培训,并将印制书籍供各地学习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要在《稽查规范(1.0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本地区师资培训,并对尽快完成全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使每一位税务稽查人员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

  (二)狠抓落实,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多措并举推动《稽查规范(1.0版)》落地执行,及时总结本地区采取的有效举措和经验做法。要加强跟踪问效,注意及时掌握和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相关情况通过可控FTP及时上传至“/E:/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稽查局/制度处/《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于2017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落实情况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将对各省税务机关落实《稽查规范(1.0版)》情况进行考核,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三)动态调整,优化完善。《稽查规范(1.0版)》是基础版,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税务稽查规章制度的修订,以及各项工作要求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运用,需要及时对其修改完善。税务总局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稽查规范(1.0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优化完善,打造升级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承办 办公厅2016年12月5日印发

  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税务稽查改革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从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管理、税务稽查综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部门担负着贯彻实施税法的重要职责,稽查规范的实施,对促进税务部门公平、公正和廉洁执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税务总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范包括13大类94小类730项税务稽查事项,引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类风险点307条,涉及税收执法文书及内部管理文书211种,实施该规范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提高稽查工作质效。

  该规范以指引税务稽查人员正确、规范、高效、安全执法为出发点,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流程、管理为主线,以各流程岗位职责为基准,全面梳理稽查计划管理、案源管理、选案管理等稽查各环节的岗位职责、法律依据等,从业务流程到内部管理,从业务依据到风险提示,从事前准备到事后监控,形成了完整闭合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突出计划和案源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突出稽查计划对案源管理的统领作用,明确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需要制订的稽查计划类型、步骤和程序、计划评估以及计划调整等事项。规范案源管理,切实提高案源质量,做到案源信息来源多渠道,实现全涵盖,并加强稽查引导,解决执法任性的问题。

  ——突出执法合法性和程序性,注重实务操作。严格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环节全面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在检查环节紧扣《行政诉讼法》,在审理环节建立集体审议和集体审理机制,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突出系统监控和绩效考评,深化成果运用。将税务稽查工作与金税三期工程相关模块对接协调,在计划、案源(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立执法疑点监控指标,对事前、事中的预警类指标实时进行提醒,对事后的任务类指标定期进行推送,强化过程监控和绩效考评,提高稽查办案工作质量。

  ——突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公平。该规范秉持“无计划不稽查”“无统筹不进户”的工作思路,强化稽查计划管理和案源管理,减少对正常经营户的不必要干扰。对税务检查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对处理标准进行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国税、地税稽查执法一个标准、一把尺子,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全面梳理了纳税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纳税人在整个税务稽查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更加注重保障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案源管理

  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案源部门、检举管理部门、协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税务稽查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案源管理包括建立案源信息库、推送案源处理、督办案源处理、交办案源处理、自选案源处理、安排案源处理、检举案源处理、协查案源处理、转办案源处理、其他案源处理、案源分配、案件跟踪管理等。

税务文书送达的一般规范

  税务文书送达是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将税务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业务处理过程。税务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送达受送达人,税务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1)直接送达

  ①税收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应当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③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①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代理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②留置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被邀请到场的见证人填写见证内容:“税务机关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字样,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③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的,应当取得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税务人员不应作为见证人。

  ④必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过程。

  (3)委托送达

  ①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包括受送达人不在本税务机关辖区内经营或者居住而难以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②采取委托送达的,应当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并将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交被委托方。

  ③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①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或者受送达人提出邮寄送达要求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②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函件等可以证明收件的邮寄方式,并在邮寄单据或者回执上注明税务文书名称、文书号、份数,以及是否为原件。

  ③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5)公告送达

  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前述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

  ②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而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留存已经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证据。

  ③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文书公告期限为30日。其中,《催告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期限为60日。

  ⑤公告期限自公告第2日起算,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制订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是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进一步细化,并作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的附件,在编制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时一并制订,经审批后,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计划一并执行。

  制订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应当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税务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坚持规范、公正、公开,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中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

  ①随机抽查的主体;

  ②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

  ③随机抽查的比例或者数量;

  ④随机抽查的税款所属期间或者涉税事项所属期间;

  ⑤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产生方式和分类条件;

  ⑥是否国税、地税开展联合随机抽查;

  ⑦实施检查前是否先行自查;

  ⑧随机抽查的主要涉税事项或者内容;

  ⑨其他需要列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方案的事项或者内容。

  其中,定向抽查对象的条件,可以为企业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股权结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建立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或者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产生。

  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到被查对象或者有关第三方的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实地实施检查的业务处理过程。实地检查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到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在被查对象以及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4)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可以制作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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