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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银行卡跨行刷卡交易相关营改增配套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银行卡交易收入确认以及开票模式的建议
在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银行卡跨机构清算服务的资金流向与一般交易相反,且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只通过清算机构进行业务和资金的对接,不能一一对应,因此正常的收款和开票流程无法直接适用。根据您的建议,我局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与人民银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中国银联进行了充分沟通。为确保银行卡业务各参与方增值税发票传递顺畅,商户及时足额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的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发票的开具问题。
一是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是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明确中国银联的责任和义务的建议
中国银联属于连接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两方的清算机构。11号公告已对清算机构在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负有的纳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对相关增值税政策和征管方式进行了政策解读,并以中国银联的POS机刷卡消费业务为例,对包括中国银联在内的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解释。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跟踪该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征管措施,确保在银行卡交易领域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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