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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9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软件企业应收款和预收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方式和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税务机关审批已改为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因此,“报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才能够税前扣除”程序已经不再实行,更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
二、关于应收款和预付款坏账损失清单申报建议的意见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办法》第九条列举五种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般都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损失情况简单且业务量大。此类清单可以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确定,无须按资产具体类别、品名、型号等进行区分、确定。《办法》第十条规定,除第九条列举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逐项或逐笔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应收款和预付款坏账损失,属于生产经营中非常规类损失,具有偶发性和不确定性,且情况一般较为复杂,容易引发歧议。为避免发生争议,对于此类资产损失,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项说明:一是资产损失发生和计量是否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的发生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已作会计处理,据以证明损失发生的凭据是否合法;三是资产损失是否确属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确认条件;四是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五是资产损失的发生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六是资产损失的金额是否能够确定。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与清单申报的主要区别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非常规类损失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非常规类损失是高风险税务事项,通过专项申报、报送证明材料的方式,可以保障企业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实际上是降低了税收征纳成本。如将软件企业此类资产损失申报方式由专项申报改为清单申报,虽可暂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但对一些不清晰的损失,税务机关后续还要向企业了解,甚至可能还需要进户复核检查,会相应增加征纳双方成本。综上,企业发生的应收款和预付款坏账损失暂不宜实行清单申报。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已可受理纳税人电子申报,大大减轻了专项申报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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