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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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五中法发[2021]22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选择重整程序、被执行人选择和解程序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重整方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也可以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向本院提交。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五中法发[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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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3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优化涉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申报错误更正、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等9项业务功能,并简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单样式,修改了密码验证功能。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八稽查局及调整全市税务稽查机构职能职责及管辖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管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重庆市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税务稽查案件的案源管理和指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案源的确定及分配;负责全市税务稽查工作的指挥指导和协调管理。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渝财公告[2021]17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0〕22号)具体要求,经审核,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公告[2021]17号 -
苏财税[2021]5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局关于江苏省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一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苏财税[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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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6号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重庆在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的支撑作用、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带动作用、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26号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参保人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医保发[2021]23号 -
渝府办发[202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政策的,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府办发[2021]28号 -
渝财非税[2021]2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标准系统的通知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国统一标准系统(以下简称国标系统),是打破缴款的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确保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落地落实的前提条件,未使用全国统一的缴款码,就不能实现非税收入网上和线下跨省通缴。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非税[202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公告》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
渝税发[2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税发[2021]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变更办公地点的通告
原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办公地点于2021年3月11日18:00后停止使用;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8幢办公地点于2021年3月12日9:00正式启用。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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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2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2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2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开具无欠税证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纳税人登陆界面、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申报错误更正、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按期申报套餐等9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5号 -
渝人社发[2021]1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人社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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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
渝高新发[2021]8号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企业: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高新发[2021]8号 -
渝发改高技[2021]1076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28批)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请于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18:00前,正式行文报送至我委。申报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附表、必要证明材料(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文件及申请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发改高技[2021]1076号 -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
提升绩效考核评价。推动税务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提升自动化考评水平。完善个人绩效考评办法,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 -
渝财税[2021]23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税[2021]23号 -
渝财规[2021]4号 重庆市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体系,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以政策性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规[202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7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优化“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功能,新增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查询和打印。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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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知发〔2018〕81号)同时废止。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 -
渝财监督[2021]11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
加大公开力度。进场检查前,将向社会公示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将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市注协网站等相关平台公开。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监督[2021]11号 -
渝财监督[2021]1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积极支持配合。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应提前做好准备,包括归集工作底稿,整理业务档案,准备检查资料,认真开展自查等,并安排相关人员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监督[2021]10号 -
渝府发[2021]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立工作机制。由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各开放平台积极配合参与,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府发[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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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5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 -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城建税法》第四条授权地方事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草拟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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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会[2021]19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加强诚信建设。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对存在以上整改问题的,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做到应改即改,自觉做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秩序的践行者。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会[2021]19号 -
渝财规[2021]3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调整代偿率补偿标准。将代偿率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对单个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小于等于4%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按分担比例全额补偿;代偿率超过4%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2022年10月19日 admin 来源:渝财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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