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企业,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 赣国税函[2012]26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西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征收管理方式。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国税函[2012]263号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南昌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 赣地税函[2012]14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买非金融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此外,对于单位和个人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获得的利益是否征收营业税,文件虽未明确,但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因属于有价证券买卖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地税函[2012]144号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存量住房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

    存量住房评估系统运行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住房评估系统产生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存量住房评估系统产生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 赣国税函[2012]34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增加增值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的通知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10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127号)规定,鉴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其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同意将江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江西省电力公司电动汽车服务分公司等4家分支机构纳入江西省电力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国税函[2012]341号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3年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3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 赣国税函[2013]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对预警异常指标要认真分析、核实,对省局发布的预警事项,要及时核查,上报处理结果。加强对预警异常、函调异常、特别关注企业和敏感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评估,提高退税评估针对性,防范退税风险。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国税函[2013]18号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南昌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在核定出存量房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 赣国税函[2013]3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江西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良品铺子公司在一个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应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负责统一办理该县(市、区)内所有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及其相关涉税事宜。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国税函[2013]34号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赠与及销售,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要求提供资料,由县(市、区)地税局,或其授权的房地产一体化办税窗口,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出具免税证明。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明确减免税的审批(备案)手续,规范操作流程,现将我省《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条款修改]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江西省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赣国税函[2013]6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把关,不得以应对征管质量考核等理由,擅自要求纳税人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甚至主动为纳税人代办注销税务登记。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国税函[2013]63号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实行个案评估的公告

    采取轮候制,对上述参与个案评估的4家评估机构,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及2013年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我局从即日起开始使用V10.00SP10_ZH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将系统出口退税率文库更新为20130201A版,与之配套供出口企业使用的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3.0版》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4.0版》)也于即日启用,请各出口企业及时在我局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应申报系统安装程序,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文档,确保做好旧版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后,按照说明安装、配置、使用新版申报系统。新版申报系统中已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
  • 赣工信节能字[2013]160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关于确定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根据《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节能发[2010]17号),及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地市及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现确定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9家检测机构为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详见附件)。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工信节能字[2013]160号
  • 赣地税发[2013]5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55号 2013-4-19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规范征管秩序,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一)查帐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

      1.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帐建制,会计帐簿、帐册和凭证完整、齐全、规范,并能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资料,能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计算盈亏;

      (2)收入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并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能正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收入核算符合会计核算惯例和要求;

      (3)成本、费用支出能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工程项目进行归集,准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相关支出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外部凭证(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和内部凭证;

      (4)具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有工程项目(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异地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并能按会计制度要求对各项工程项目收入进行确认以及成本费用进行合理配比扣除,准确计算经营成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坚持标准和条件,严禁弄虚作假。从2013年起,每年6月底前,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予以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将审核认定结果按照要求(格式见附件2)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省局将有重点地组织核查各地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和征管情况并对各地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名单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及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对未经核准认定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纳税人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为10%。

      二、规范省内建筑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1.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一律实行按月或按季以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8%扣除已向项目部、分支机构预分的企业所得税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主管地税机关,下同)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格式见附件3 ) 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3.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应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含开具《外管证》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核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应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的,由总机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

      4.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的,一律视同独立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及其省内跨市、县、区(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1.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依照所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2.5%扣除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所得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出具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证明的(格式见附件4),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1.5%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分支机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3.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所有工程项目的实际经营收入(含开具《外管证》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的2.5%扣除相应已由项目部、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年度汇算清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的,由建筑业纳税人(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预缴)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分支机构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证明的,一律视同独立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一)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的,按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和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二)对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设立的项目部凡不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或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无法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据的,均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工程价款的2.5%征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税法遵从。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学习培训,及时将有关改进和规范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和要求传达到基层一线征管单位和人员,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政策的理解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措施的广泛宣传,做好纳税辅导,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统一思想认识,严肃征管纪律。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政策,依法征收。要增强大局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规范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上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找借口、搞变通,确保政令畅通。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税务总局和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以及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做法应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省局将结合执法检查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三)加强征收管理,强化征管责任。一是要把好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关。既要严格查账征收方式的条件和标准,同时,也要严禁方法简单在一定区域“一刀切”地搞核定征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建账建制,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二是要加强预缴申报管理,做好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和巡查巡管,明确各环节的征管责任,严防疏于管理造成税款流失,严格征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同时,要结合汇算清缴加强对查账征收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评估风险高、有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三是要严格建筑企业《外管证》的管理,强化《外管证》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同一项目《外管证》先缴销、后开具规定,着力加强《外管证》的开具、缴销、备案登记、及时反馈、税款清算、账目核对等后续跟踪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四)建立信息反馈,增进协调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信息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制度。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要加强项目登记管理,并及时将项目登记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在30日内反馈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保信息传递及时,防止漏征漏管。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下载:1-4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确认表

      2.建筑企业查账征收认定情况统计表

      3.查账征收证明

      4.核定征收证明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地税发[2013]55号
  • 洪府发[2013]3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洪府发[2013]32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国税、地税初步梳理出首批属于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现予公告。从即日起,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赣国税函[2013]13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注税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国税函[2013]138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额申报当月。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 赣府厅字[2013]9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府厅字[2013]90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网络发票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网上领票、在(离)线开具、验旧、查验和缴销等事项,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服务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快递服务商提供发票寄送服务,国税机关管理网络发票,均适用本规程。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二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从即日起,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未列入公告名单范围内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公告

    删去《办法》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第二点“(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衔头发票)”及该项下的审批机关、依据、条件、有效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 赣地税发[2013]8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赣地税发[2013]80号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要求取消后,纳税人可按照国税机关确认的式样和数量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022年10月09日 admin 来源:
地方法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