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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加强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艺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 第三条 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范相关条款(以下简称“从业规范”)。 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并在行业范围内监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策划、组织、参与的各类演出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二)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所属平台、媒体等策划、组织、开展的直播、录播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推介、营销、赞助、表彰、奖励等活动; (三)其他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密切相关的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 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在其从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七条 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所属演艺人员遵守从业规范,依法依规从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道德建设委员会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演艺人员代表; (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第十三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二)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 (三)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信息; (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内,负责材料收集、会议组织及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第十七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第十八条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道德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章程,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2021年2月5日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昨天(5日)正式对外发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人针对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五大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Q:《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都是哪类演艺人员? A:管理办法的适用人群是指从事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等各类型舞台艺术演出的表演者,如歌手、乐队成员、唱跳组合成员、舞蹈演员、话剧演员、戏曲演员、音乐剧演员、相声演员、脱口秀演员、杂技魔术演员等。 Q:假唱问题很受大众关注,如何判定是否假唱?营业性演出的范围包括电视晚会吗? A:“演艺人员在营业性演出中不得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是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法规所制定,在电视台演播室以外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都属于管理范围。关于是否假唱的判定,将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判罚为依据。 Q:如何发现艺人违规?是否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 A: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舆情跟踪和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发现和了解演艺人员违规情形。同时,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均在可了解掌握相关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向委员会申请对违规演艺人员启动评议程序,评议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章程办理。由于本办法是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适用范围仅限行业内,将不设立社会举报渠道。 Q:行业自律的方式能做到公平公正吗?会不会流于形式,或过于保护行业利益? A:协会目前正在完善与管理办法配套的《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章程》和《违规演艺人员自律惩戒和复出评议标准》,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自3月1日起,对于违规艺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和复出评议都将由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工作章程和评议标准开展。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行业内代表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且每次评议工作都将采用委员“背靠背”互不干扰的方式进行,力争综合各界代表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 Q:《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之前有违反从业规范行为的艺人适用这个办法吗? A: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试行,不溯及过往,之前的相关情况均不适用于该办法。 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晰演艺人员从业规范,明确有关行业联合抵制和复出的规定。根据办法,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该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该办法规制哪些主体?相较于之前的条例有何亮点?艺人在营业性演出中假唱会受到怎样的规制?内参叔将带你一探究竟。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不断提高演出行业演艺人员职业素质,规范从业行为,更好地敦促演艺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树立演艺人员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风尚,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试行。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相关人员介绍,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包括抵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序良俗和黄赌毒行为,禁止营业性假唱、虚假宣传、侮辱诽谤他人名义在内的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办法还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行业联合抵制与惩戒的相关措施,以期规范行业风气。 二、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 1.适用对象及范围 管理办法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规制的主体是演艺人员,即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在社会生活中理应承担“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使命。因此社会公众理应对演艺人员的艺术修养、良好品德、高尚情操寄予更高要求,其从业行为理应受到规范。 演艺人员的从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组织、策划、开展的各类演出活动、直播录播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宣传、营销、奖励活动等。管理办法中的从业范围采取开放式列举模式,调整范围与时俱进,当然包含日后可能出现的新媒体运营方式下的演艺活动。 2.建立道德建设委员会 管理办法设专章规定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由道德建设委员会承担,该委员会受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领导。作为专门机构,道德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应工作章程和评议标准开展自律惩戒措施、复出评议等办事程序。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来自业内外的相关行业,且业内代表(演出行业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演艺人员等)只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另外三分之二包括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娱乐法律师代表等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如此设置,有助于行业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力争综合各界代表的意见,保障委员会工作的客观公正。 3.演艺人员的行为规范 管理办法通过十项义务性条款和十五项禁止性条款严格明晰演艺人员的行为边界,旨在更好维护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正向引导社会风气。 管理办法第七条从法律、道德两种维度指出演艺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性规范,包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内相关规定、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演艺作品属于智力成果,管理办法特别提出演艺人员应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自身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演艺人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合作对象,自觉接受来自行业内外的监督,践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三观。 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演艺人员不得出现的十五项行为,除了之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市出台的禁毒条例中涵盖的黄赌毒行为、酒驾、罢演等扰乱公共秩序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外,该办法进一步明文禁止演艺人员在营业性演出中假唱、假演奏的行为。内参叔会在下一部分进行关于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4.行业联合抵制与惩戒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包括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比如前段时间100多位作家、编剧、制片人联名公开发表抵制信,抵制郭敬明、于正出任综艺导师。十天后,两位当事人先后发出迟到的道歉声明。由此可以看出,来自行业内部的惩戒措施确实对违反从业规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对于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委员会采取复出申请制,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其复出的意见。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三、关于“禁止演艺人员在营业性演出中假唱”条款的解读 该项规定一经发布便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了大众的热烈讨论。为了理解本规定的内容及实行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内参叔在规定试行之际为大家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什么是假唱?(2)如何界定营业性演出?(3)艺人假唱的后果是什么,以及处罚会不会仅流于形式?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假唱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的行为。关于是否假唱的判定,将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判罚为依据。为何会有假唱现象的发生?其一,演艺人员的能力与演出方期待的良好效果不匹配;其二,演艺人员及经纪公司在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不足;其三,现场演出偶有突发状况,但时间紧迫,无法取消;其四,艺人档期往往安排较满,不会预留太多现场彩排时间,因此可能无法呈现出节目组强调的完美效果。由于音响是一门很严谨的科学,要想设备调试到位,就要给够相应的条件,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制作环境,前期缺乏磨合过程,自然可能导致现场翻车的频率变高。 我们为何要抵制假唱呢?其一,假唱有违演艺行业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假唱艺人往往曲毕即下,冰冷且胆怯,缺乏真唱的感染力,缺乏现场与观众的真诚交流和碰撞,表演因此不再鲜活生动;其二,此举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为了参与一场演出活动,付出了时间和金钱成本,购买的是经纪公司提供的由特定主体带来的文娱服务,要求演艺人员真唱,是观众的权利。当观众的真诚与热情被演艺人员及举办方的投机取巧浇灭,其权利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整个行业也为金钱所腐蚀,助长从业人员的惰性,必然失去健康发展的生命力。其实演艺圈一直都存在呼唤真唱的声音:2002年崔健发起“真唱运动签名行动”、2010年文化部和中国演出家协会发起的“演绎群星反假唱行动”都在抵制欺骗,呼吁认真对待艺术、对待观众。 2018年,韩雪在《白夜行》音乐剧巡演宁波站,因为发声困难而无法进行现场演唱,节目方随即采用了播放录音的形式。整个音乐剧圈炸锅,网上掀起轩然大波,此事也被网友评价“击穿国内音乐剧底线”。而该剧的演员却将此次演出描述成“最特别的白夜行音乐剧”,主办方称假唱是成就完美的另一种方式,丝毫不以现场使用录音带为耻,刷新了整个行业的下限。事后,节目方发表致歉声明,对使用录音的行为致歉,称“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我么都不应该用这样草率的方式来应对突发状况”,并为现场观众开通退票渠道,弥补观众损失。音乐剧相较于普通晚会、演唱会等演出,具有强度大、跨度长、排期密等特点。一般行业的做法是会准备好A、B角共同巡演来应对可能的突发情况,甚至设有“万能替补”,该类演员常年驻组,能力很强且对剧目相当熟悉,随时就能顶上剧里面的角色,甚至包括主角。内参叔认为,主办方需要拿出更专业的态度做好演出的风险预案,而不是亡羊补牢,草草了事。 对于因艺人身体原因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的突发状况,假唱并非是应对的最佳选择。比如2018年12月底刘德华因喉咙发炎无法继续进行在香港红馆举行的演唱会,竭尽全力唱完三首歌后,艺人在现场哭着向观众鞠躬道歉,道出事情原委,本次演唱会被迫中止。后由于主办方补救措施得力(申请其他时间安排补场演出),对购票歌迷的权利给予了充足的尊重,后期给出的优先措施也比较到位,刘德华以及主办方并没有因为中止演出而形象受损,观众的合法权益也得到较大程度的弥补。 当“XXX全开麦”、“XX真唱”等诸如此类的话题被顶上热搜,不知何时,遵守最基本的职业规范变成值得称赞的美德,而假唱却变得明目张胆,理所应当。世风日下,不免惋惜。因此,自律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助于实现行业风气的正本清源。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比如演唱会、音乐剧等需要正规门票的各类商业演出。在电视台演播室以外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都属于该款的调整范围。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有些网友提问,虽然各大卫视晚会不收观众门票,但是举办晚会前存在招商行为,电视台获得广告收入,同时给明星给付报酬,这样算不算“营业性”?对于这个问题,内参叔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咨询后得到回复:演艺人员在电视台节目中假唱的行为,不属于在营业性演出中假唱。判断艺人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营业性演出,主要看其举办的地点以及举办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实质上,中央台春晚以及各卫视的联欢晚会是在各电视台演播室内录制完成的,而且录制完毕免费向公众放送,其并不属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 关于艺人假唱的后果及处罚方面,消费者认为演艺人员假唱的,有权向中国演艺行业协会投诉,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主办单位给予赔偿,主办单位也可以向演出单位或者个人追偿。有假唱行为的,政府部门要对存在假唱行为的人员单位,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处以5万到10万元的罚款。 四、内参叔曰 在联名抵制信等民间自发的请求呼吁规范行业行为之后,行业协会终于出击,行业自律和制裁惩戒手段正逐步完善。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出台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严格明晰从业人员行为边界。管理办法出台后,演艺人员也更应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正向引导社会风气。我们也期待,随着时代的发展,演艺活动中不够规范、理性的部分可以逐渐得到改善,行业呈健康良性发展态势。 参考资料: 1.《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2.《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抵制假唱?》,《摇滚帮》,2021年2月11日。 3.《中国演出行业自律规范,让违规艺人无处遁形》,《中国新闻网》,2021年2月6日 4.《<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能彻底整治劣迹艺人吗?》,《音乐先声》,2021年2月10日 5.《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假唱》,《网易娱乐》,2021年2月6日 作者: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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