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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 2021-2-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评价范围。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在参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
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
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
三、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第二节)、《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附件4第三节)、《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四、有关程序。对于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通知要求,组织工程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见附件6),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对于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价,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及有关文件组织开展,通过评价的,可予以正式确认,并函告我委。
附件1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单位) |
服务国家战略 | 行业贡献 | 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 |
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 | ||
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 | ||
承担任务 | 全部在研项目数(个) | |
其中:国家科技项目数(个) | ||
其中:国家委托任务经费(万元) | ||
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个)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个) | ||
推动产业发展 | 研发成果 |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件) |
其中:PCT 专利申请数(件) | ||
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件) | ||
成果转化 | 技术性收入(万元) | |
其中: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万元) | ||
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万元/万元) | ||
强化自身建设 | 研发投入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万元)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万元/人) | ||
人才培养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人) | |
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人) | ||
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人月) | ||
平台支撑 | 仪器和设备原值(万元) | |
独立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加分项 | 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加 2 分 | |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的,最多加 6 分 |
备注:各项指标含义及解释见附件2、3。
二、指标数据处理
(一)数据核实。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需根据各项指标解释,结合评价必要证明材料,对工程中心提交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有关指标数值计算。在核定各项指标的最终数据后,可获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3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数值,由“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
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3.“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数值,由“高级专家人数”核定数据加上“博士人数”核定数据得到。
附件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工程中心名称、技术方向、组织机构、运行模式、依托单位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运行情况等(2000字以内)。
二、主要贡献
(一)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承担项目或自筹资金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取得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包括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奖项数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2000字以内,附以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下同)。
(二)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面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提供关键零部件研发、试验测试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支撑相关任务或建设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直接或间接参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国家专项规划的任务、重大科技专项以及重大工程情况。
(三)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附件3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指标解释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二、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加盖主依托单位公章。 (二)评价期。一般而言,评价期是按工程中心3年运行期计算,具体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确定。 (三)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填写(类别名称),“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细分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三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 三、指标解释和填写说明 (一)工程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工程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工程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工程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二)全部在研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三)国家科技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中央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为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开展的重大项目等。 (四)国家委托任务经费。评价期内,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八)PCT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并被受理的国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十)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十一)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十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十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十四)高级专家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十五)博士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十六)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评价期内,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七)仪器和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十八)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评价期末,工程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十九)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项总数。 附件4 《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其类型 工程中心所有评价数据均需要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 有的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有的需要工程中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 以下指标证明材料可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 1.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15)* 2.高级专家人数(16) 3.博士人数(17) 4.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18) 5.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7) 6.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8) 7.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9) 8.PCT专利申请数(10) 9.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11) 10.独立办公建筑面积(20) 1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21) *括号中的序号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中的序号,下同。 以下指标证明材料需委托第三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全部在研项目数(4) 2.国家科技项目数(5) 3.国家委托任务经费(6) 4.技术性收入(12) 5.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13) 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14) 7.仪器和设备原值(19) 二、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1所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由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二是工程中心增加所属人员时的文件(如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工程中心人员变更的发文、上级单位关于工程中心人事任命的发文等),或者是相关人员与工程中心签署的人事劳动合同,以证明附表1人员确属该工程中心。
(二)高级专家人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2所示的高级专家统计表,二是国家或有关省市党的组织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认定高级专家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出具的说明)。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技术领域”指该专家主要从事的技术领域。 5.“联系电话”为高级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三)博士人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3所示的博士统计情况,二是相关人员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联系电话”为博士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四)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证明材料为附表4所示的外部专家统计情况。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所在单位”指与外部专家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4.“职称”指外部专家职称,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教授等。 5.“工作时间”是指评价期内,该外部专家在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工作的 6.“联系电话”应为外部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5所示的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统计情况,二是标准首页以及编写组名单页复印件。
填写说明: 1.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2.“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际;2.国家;3.行业。 3.“参与人员”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参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参与单位”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6所示的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统计情况,二是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批复文件。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被认证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5.“有效期”格式为“××××-××至××××-××”,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证明材料为附表7所示的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填写说明: 1.评价期之外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PCT专利;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7种类型依次排列。 3.“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申请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八)PCT专利申请量。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7所示的PCT专利统计情况,二是PCT专利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九)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证明材料为附表8所示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已经无效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PCT专利;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7种类型依次排列。 3.“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授权公告日”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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