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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赣财税[2022]11号 2022-3-28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3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附件:
1. 2022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赣财法[2019]32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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