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婺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县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通过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依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调整后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疫情期间,按调整后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75%执行。
特此通告。
婺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