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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高法[2021]115号 2021-11-15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经征求全体会员意见并经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因该办法的内容涉及法院与协会就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建立、使用、管理、监督等对接事宜,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同意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及辖区内法院的实际情况,就辖区内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建立、使用、管理、监督等事宜与江西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对接,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除已经建立破产专项资金专户的法院外,由中院牵头,以中院及其辖区法院为单位,与协会协调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援助资金提取比例高于《办法》标准的,应向省法院民二庭报备。 二、加强配合。中院要加强与协会设区市对接理事单位的常态化联系,共同处理好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建立、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宜。办案法院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管理人送达《提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承诺书》,并监督管理人履行承诺。办案法院、中院要认真审核《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表》,确保申请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强化监督。中院要指定专人统计本辖区援助资金提取、使用数额并收集相关凭证,认真审核协会报送的援助资金账目,如发现遗漏、错误,要及时指出、纠正。有重大错误的,要即时向省法院民二庭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设区市联系对接理事单位及联系人名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设区市联系对接理事单位及联系人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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