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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赣财规[2021]1号 2021-8-28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现就继续做好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2021-2023年,利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是指在本省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达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得到奖补资金的地区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组织实施
1.信息填报与审核。奖补资金切块测算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各地工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完整、真实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组织辖内各级工信部门,对照本实施细则,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各级工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2.信息汇总分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按照相关要求对上一年度全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组织省直担保机构业务申报及评审,提出我省获得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安排建议。
3.资金下达。按当年奖补资金规模结合上一年度各地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确定。省直担保机构通过申报评审的方式确定具体资金分配额度。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建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资金切块方法见附 件1),省直单位奖补资金下达到省直担保机构。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效果情况等,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地工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其中,应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出要求,防止对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资金的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应及时将分配方案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二)做好业务督促。各地工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支持政策,促进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信息共享。
(三)加强跟踪问效。各地财政部门及同级工信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附件2绩效目标自评表。省工信厅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加强有关自评结果应用。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对本机构报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能获得奖补资金扶持。
附件:
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切块测算方法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方向)绩效目标自评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28日
附件1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测算方法
采用低费率奖励与因素法补助结合的方式分配奖补资金,对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担保业务进行奖励,切块安排到各设区市。省直单位奖补资金下达到省直担保机构。
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直担保机构参与资金分配(下称某地指某设区市或省直单位).
某地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2(该地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某地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习该地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地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 保额。
一、低费率奖励
低费率奖励资金总额为江西省获得奖补资金总额*10%。
低费率奖励范围为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从低到高排名第1名、第2名、第3名,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地区。
某地本年度奖励资金=低费率奖励资金总额*(该地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纳入低费率奖励范围第1名、第2名、第3名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总和).
二、因素法补助
以上一年度各地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为分配因素,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地区进行补助。
某地本年度补助资金=(江西省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低费率奖励资金预算)*(某地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全省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附件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方向)绩效目标自评表
(xx年度)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方向 | ||||||
中央主管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资金使用单位 | |||||
资金情况(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 (B/A) |
||||
年度资金总额 | |||||||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
地方资金 | |||||||
其他资金 | |||||||
政策总体目标 | 引导地方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 | ||||||
目标完成情况 |
本地区政策实施目标 | 本地区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绩效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出 指标 |
数量 指标 |
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 | |||||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 | |||||||
质量 指标 |
奖补管理合规性 | ||||||
绩效 指标 |
产出 指标 |
质量 指标 |
奖补资金到位率 | ||||
时效 指标 |
奖补资金到位及时率(实际已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 | ||||||
效益 指标 |
社会效 益指标 |
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 保业务笔数 |
|||||
新增业务惠及小微企业数量 |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形成 的实际支出。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O%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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