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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admin 2022年09月29日

江西省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又联合发布公告,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江西省税务局组织梳理编制《江西省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收录了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等六个方面共100条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7.免征防洪保安资金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8.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9.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2.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3.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5.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6.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7.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8.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29.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0.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3.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4.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5.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及江西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7.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8.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0.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1.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2.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4.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暂由3%降至1%

  57.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59.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60.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1.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2.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6.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69.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5.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2.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3.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4.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一)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5.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86.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7.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88.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8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90.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92.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9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符合规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9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96.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7.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98.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99.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0.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税[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4.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5.财税[2014]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6.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5.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税[2010]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7.免征防洪保安资金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所属在职职工,以及个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从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所属在职职工,以及向个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

  【享受条件】

  免征政策截止日期待财政部明确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截止日期后,另行确定。

  【政策依据】

  赣财税[2021]28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免征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8.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条

  9.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条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税地字[1988]第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22.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依据】

  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23.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25.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国税发[199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6.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7.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

  28.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据】

  1.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2.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十五条

  29.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2.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0.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初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3.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

  3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

  纳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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