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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1]88号 2021-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附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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