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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汇法令
(修改2000年11月17日 政令4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本政令针对外汇及对外贸易法(以下称“法”)第一章、第三章及第四章规定的支付等、资本交易、其他交易或行为相关的管理或调整以及《法》第六章之二的规定的报告,规定了必要的事项等。
第2条 定义
第1项:《法》第6条第1项第7款4)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支付手段如下:
第1款:期票(下一项中规定的证券或证书除外);
第2款:《法》第6条第1项第7款1)或2)及前款所列举的任一的可以用于支付的票证。
第2项:《法》第6条第1项第11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证券或证书是财务省令规定的转让性存款的存款证书及其他证券或证书。
第3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有价证券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法(1948年法律第25号)第2条第19项中规定的有价证券期权交易中与同项第2款列举的交易(同条第18项规定的有价证券指数等期货交易除外)有关的交易。
第4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是指在金融期货交易法(1988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4项第3款规定的金融期权交易中与该款2)所列举的交易(同项第2款列举的交易除外)有关的交易。
第5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金融期货交易法第2条第5项第2款列举的交易,是指在同款列举的交易中与该条第4项第3款2)所列举的交易(同项第2款列举交易除外)有关的交易。
第6项:《法》第6条第1项第14款规定的政令规定的交易,是指由财务省令规定的,作为利息、货币的价格、商品价格及其他指标的数值,根据当事者间约定的数值和将来一定期间内的现实指标数值的差计算出来的约定授受金钱的交易或与此类似的交易(只限可以依据法律或基于法律的命令进行的业务或事业)。
第3条 交易的紧急停止
第1项:在本条中,下述各款所列名词的意义,由该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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