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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6]市税二字995号 1986-12-10
各分局、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01号《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有关规定作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垦系统实行包干办法以后,系统内部企业之间联营新成立的核算企业和经营单位,而财政部门未调整包干指标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农垦系统所属的企业是否属于包干范围内企业,以及分得的利润纳入包干范围之内,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开具证明。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8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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