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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市税二字995号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30日 [86]市税二字995号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6]市税二字995号              1986-12-10

各分局、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01号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有关规定作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垦系统实行包干办法以后,系统内部企业之间联营新成立的核算企业和经营单位,而财政部门未调整包干指标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农垦系统所属的企业是否属于包干范围内企业,以及分得的利润纳入包干范围之内,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开具证明。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198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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