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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署办税函[2021]2号 2021-4-29
海口海关:
经国务院同意,对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为此印发《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参展企业名单、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确定,享惠进口展品类别及数量或金额上限详见《通知》附件《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统一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作为境内收货人办理进口申报和征减免税手续。进口报关单中,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填写为:消博会留购展品(代码:931);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三、对于上述进口展品,请你关对照《清单》、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确定的参展企业名单及其出具的展期内销售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按照《通知》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四、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五、请你关将本通知的要求告知有关单位,并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监管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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