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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政发[1988]113号 1988-12-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条例》和《细则》精神,加强对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细则》,做好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纳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单位,都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售印花税票业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三、印花税票是特殊有价证券,有关单位在领发、运送、销售、保管时,要切实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条例》和《细则》在本市施行中的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处理。
附件:
1、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财税字[1988]2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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