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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admin 2022年0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2018-12-26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人社部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自2018年12月31日24:00停机,进行系统切换,待遇发放业务2019年1月2日恢复。2019年1月7日起缴费业务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重大决策,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实施意见,省税务局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起草了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划转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是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落实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促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改革的意义和目的,广泛凝聚共识,给社会公众以明确、稳定的政策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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