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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202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30日 高检发[202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2021]6号      2021-6-3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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