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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13届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admin 2022年09月30日 主席令13届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主席令13届第89号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及纳税人的规定。
  1.征税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书立应税凭证;二是进行证券交易。其中应税凭证既包括在境内书立的,也包括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情形。
  2.纳税人。包括两种:一是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指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
  ①立合同人,是指签订各类应税合同的当事人;
  ②立账簿人,是指开立财务核算账簿的单位及个人;
  ③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及个人;
  ④使用人,是指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及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无需计税贴花,例如:
  ①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虽然一般由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但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动产按买卖合同、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境内境外辨析。
  首先,书立凭证及证券交易的地点在境内的,不管该行为实施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
  例1.法国甲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机械设备的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北京。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但合同签订地点位于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书立的凭证,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其次,书立凭证的地点即使在境外,只要该凭证在境内使用,不管书立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②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③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简称动产及知识产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及知识产权。
  ④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2.英国丙公司与荷兰丁公司在伦敦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丙公司将其租赁的位于上海外滩的一栋办公大楼转租给丁公司使用。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且合同签订地点在境外,但该合同的标的是境内的不动产,租赁双方依据该合同及境内的不动产建立了租赁关系,属于在境内使用的凭证,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应税凭证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三大类。与原条例相比,应税凭证剔除了“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合同。首先,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其次,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合同。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十一种书面合同。与原条例相比,合同数量多了一个,合同名称也有所不同,但征税范围没有任何变化。
  (1)规范合同名称:税法对原条例的合同类税目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的称谓保持一致。具体说,原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更名为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更名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分拆为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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