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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13届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admin 2022年09月30日 主席令13届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主席令13届第89号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及纳税人的规定。
  1.征税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书立应税凭证;二是进行证券交易。其中应税凭证既包括在境内书立的,也包括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情形。
  2.纳税人。包括两种:一是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指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
  ①立合同人,是指签订各类应税合同的当事人;
  ②立账簿人,是指开立财务核算账簿的单位及个人;
  ③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及个人;
  ④使用人,是指在境外书立,但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及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税凭证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无需计税贴花,例如:
  ①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虽然一般由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但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动产按买卖合同、不动产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3.境内境外辨析。
  首先,书立凭证及证券交易的地点在境内的,不管该行为实施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
  例1.法国甲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与韩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机械设备的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北京。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但合同签订地点位于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书立的凭证,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其次,书立凭证的地点即使在境外,只要该凭证在境内使用,不管书立主体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均应计税贴花。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②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③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简称动产及知识产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及知识产权。
  ④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2.英国丙公司与荷兰丁公司在伦敦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丙公司将其租赁的位于上海外滩的一栋办公大楼转租给丁公司使用。该合同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计税贴花?
  解析: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为外国企业,且合同签订地点在境外,但该合同的标的是境内的不动产,租赁双方依据该合同及境内的不动产建立了租赁关系,属于在境内使用的凭证,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当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应税凭证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三大类。与原条例相比,应税凭证剔除了“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合同。首先,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其次,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合同。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十一种书面合同。与原条例相比,合同数量多了一个,合同名称也有所不同,但征税范围没有任何变化。
  (1)规范合同名称:税法对原条例的合同类税目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的称谓保持一致。具体说,原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更名为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更名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分拆为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单列税目。应税合同等税目税率变化情况详见本解读所附的《印花税法与原条例税目及税率调整对比表》(附件1)。
  (2)合同性质界定。税法列举的应税合同均来源于《民法典》合同编规范的典型合同,相关应税合同的概念、主要条款与形式、权利与义务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界定某一合同的属性以及是否属于应税合同,均应参考《民法典》的规定。但《民法典》中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下列合同(单据)应计税贴花:
  ①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3)不征税合同。下列合同为不征税合同:
  ①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②管道运输合同;
  ③再保险合同;
  ④同业拆借合同以及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举的七类合同。确切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征税凭证,均不征收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四类书据。
  (1)明确征税范围。税法明确列举了产权转移书据征税的四个子目,不再执行原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所有权”和单行文中“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的笼统规定。
  (2)明确转让方式。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3)书据与技术合同的区分。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但税法实施后二者区分正确与否已不影响税负。
  (4)不征税书据。产权转移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此外,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股权(票)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原条例将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两个子目,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而税法仅保留了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对其他账簿不再征税。

  第三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证券交易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习惯称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深圳),征收依据是单行文而非原条例。
  1.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
  2.交易标的。仅对上市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征收,对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交易则不征印花税。
  3.单边征收。与应税合同的当事人均应计税贴花不同,证券交易只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目的是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而不是短线交易。
  4.不限于场内。证券交易不限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集中交易证券的行为,还包括场外协议转让、继承和赠与等非集中方式转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税目税率】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税目、税率的规定。
  印花税一级税目包括合同(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四个,其中合同包括是十一个二级子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四个二级子目。关于税目的具体规定前文已解读,此处不赘述。
  1.税率形式及档次。与原条例相比,税法规定各税目一律采取比例税率形式,不再保留定额税率。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共分为五个档次,即0.05‰、0.25‰、0.3‰、0.5‰和1‰。
  2.简并税率。税法对原税目中适用0.5‰的税率大部分进行了下调。目前仅余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移书据”三个子目仍按0.5‰缴纳印花税。
  ①为降低税负,便利征纳,将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从原0.5‰降低为0.3‰;
  ②为鼓励创新,降低知识产权转让税负,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原0.5‰降低为0.3‰;
  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与现行优惠政策保持衔接,将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从原0.5‰降低为0.25‰。
  简并税率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税目税率调整变化情况详见本解读所附的《印花税法与原条例税目及税率调整对比表》(附件1)。
  3.税率对应的税目。不同税率档次对应的税目如下:
  ①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②适用0.25‰税率的为营业账簿;
  ③适用0.3‰税率的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④适用0.5‰税率的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
  ⑤适用1‰税率的为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

  第五条 【计税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有关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合同及书据计税依据。这两个应税凭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金额。印花税立法前,包括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并没有文件明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1)增值税对计税依据的影响。实务中,对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①如果合同所载金额包含增值税税款,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以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②如果合同所载金额包含增值税税款,且单独记载了增值税税款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③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直接以合同所载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如果是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则根据调整后的计税依据多退(抵)少补印花税款。
  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商贸公司)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易总金额为109万元,合同中没有提及是否含税(增值税)。该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析:由于该合同对交易金额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则应税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9万元。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商贸公司)签订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含税交易总金额为109万元,并明确列示增值税税款为9万元。该合同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解析:该合同明确注明交易金额不含增值税,由于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所以增值税为9万元,则应税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2)特殊情形计税依据确定。
  ①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如果纳税人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则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②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不一致处理。对于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不一致的,现行规定是原则上不予退税。税法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具体说,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
  ①未缴纳印花税的,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②已缴纳印花税的,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申请退(抵)税。
  2.营业账簿与证券交易计税依据。营业账簿与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与原来规定相比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来的单行文规定直接纳入立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证券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不考虑增值税,以全部成交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特殊情形计税依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第一款的内容是原单行文的规定,此次将其直接纳入立法。实务中,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零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注意,税法实施后,对这类签订时无法确认具体金额的敞口合同,不再要求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
  第二款的规定与原条例基本相同,只是调整了一下顺序和文字表述。

  第七条 【特殊情形计税依据】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场内交易的证券都是有交易价格的,但场外发生的涉及证券的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行为一般没有成交金额,这时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确定。
  例5.刘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的股票30万股无偿赠送对自己初始创业有巨大帮助的王某。税务机关查实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9.4元/股。计算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无偿赠与股票的协议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该赠与协议虽然没有金额,但仍需依法确定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刘某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9.4元/股计算的计税依据为282万元,适用1‰的税率,应缴纳印花税0.282万元。作为受赠方的王某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 【应纳税额】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1.取消起征点规定。税法取消了原条例第三条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直接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实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就规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2.汇率确定时点。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3.不予退(抵)税规定。
  ①纳税人签订合同或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与最终是否履行无关,因此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②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但以申报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如果多缴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

  第九条 【同一凭证多个税目计税规则】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同一应税凭证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税率不同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
  例6.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出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含税总价款226万元;同时乙公司因自身库房紧张,暂委托甲公司保存该批货物,仓储含税费用为2.12万元。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及存储合同,合同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及仓储服务总价款为228.12万元,未列明增值税税款。计算甲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及仓储合同印花税应纳税额?
  解析:由于合同未分别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和仓储服务价款,只注明总价款,也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则应税合同计税依据为228.12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228.12万元为计税依据,按仓储合同从高适用1‰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同一凭证多方当事人计税规则】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及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同样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例7.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一份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一批货物,货物买卖含税总价款226万元,并注明含增值税税款26万元;同时乙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这批货物,运输服务含税总价款10.9万元,并注明含增值税税款0.9万元。计算甲、乙、丙公司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甲公司在该合同中涉及的金额为200万元,因此以20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买卖合同适用0.3‰的税率计税贴花;
  乙公司在该合同中涉及的金额为210万元,因此按买卖合同(以200万元为计税依据)和运输合同(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适用0.3‰的税率计税贴花;
  丙公司在该合同中涉及的金额为10万元,因此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运输合同适用0.3‰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十一条 【营业账簿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营业账簿应纳税额计算规则的规定。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本(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例8.甲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设立时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是2000万元,已经缴纳印花税。2022年5月有投资者撤资500万元,企业实收资本减少到1500万元;8月有新投资者加入,注资300万元,企业实收资本增加到1800万元;10月份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企业的资本金增加到240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2年实收资本增减变化应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甲公司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2000万元因已贴花,所以后期减少到1500万元不退税,增加到1800万元也不补税。但2022年10月份实收资本增加到2400万元,应就超过原已完税的2000万元部分,即新增加的400万元计税贴花。此后纳税人就按照2400万元为基数,增资就增加部分纳税,减资则不退税。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法定税收优惠的规定。
  1.法定优惠项目增加。税法在保留原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优惠项目基础上,又增加了涉军、涉农、医疗和电子商务四项减免税规定。即保留的税收优惠项目为税法第(一)(四)(五)(六)项,同时增加了第(二)(三)(七)(八)项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原条例施行细则中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已废除。
  2.优惠项目具体范围。
  (1)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2)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3)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6)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何谓非营利组织、机构?《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印花税优惠项目,双边享受为常态、单边享受为例外。
  4.享受优惠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现行优惠政策衔接。税法实施后,对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三种方式分类处理。其中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涉及四十六个文件,具体内容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第十三条 【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原条例没有明确印花税纳税地点,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税函发[1992]1640号两个单行文的规定也未保持一致性,实务中容易产生漏缴或重复缴纳的情形,不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遵循了方便纳税和征管习惯的原则,单位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地点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其居住地。同时,考虑不动产税收的征管习惯以及为了配合不动产一体化税收管理,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对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原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能否实行源泉扣缴。这次印花税立法明确了两类扣缴义务人,一是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法授权,税务总局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及其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印花税的规定如下:
  1.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税法对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更明确。同时,税法增加了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原条例没有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这导致实务中迟延缴纳印花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如何加收滞纳金存在争议。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授权各省级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授权各省级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交易受让方应缴纳的契税,只要在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即可。所以,为与其他税费缴纳时间保持一致,不动产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受让方可与契税等其他税费统一缴纳。

  第十七条 【缴纳方式】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方式的规定。
  原条例对印花税纳税方式仅规定了粘贴印花税票一种方式,并通过单行文明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汇贴和汇总缴纳方式。税法规定印花税除了申报纳税方式外,继续保留在应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的完税方式。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印制。印花税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九种。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其履行了纳税义务,所以,纳税人粘贴印花税票的同时应注销或画销。

  第十八条 【征管依据】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合同(指书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税屋提示:什么叫不动产?什么叫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 价歎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菅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印花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重庆、广西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建议,按照减税降费的要求,支持创新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应用,建议降低知识产权转让税目的税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所附税目税率表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税目税率表将“买卖合同”税目界定为“动产买卖合同”,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税目中纳税人仅限于生产经营者的限定,实际上扩大了纳税人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将应税证券交易界定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相关证券,在表述上不够周延,不能涵盖继承、赠与等不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转让证券的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可能导致线上和线下交易活动税负不公平,建议进一步细化区分;有的提出,个人线下交易活动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可以对个人用户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实行免税,保持个人线上线下税负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免税规定限定为“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和要求,建议增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境外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应当在本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宜笼统授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的意见建议在上述减免税情形中增加“破产”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印花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主要是将国务院相关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对于涉及税制调整的建议,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建议此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对于涉及法律执行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印花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的说明——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或者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1992年,国家统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2018年,国务院同意对存托凭证的出让方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印花税运行平稳。1988年至2020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9199亿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12131亿元,占比41.55%;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17068亿元,占比58.45%;2020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3087亿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印花税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减少自由裁量权,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送审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印花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第一条、第三条)

  (二)征税范围。草案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三条)

  (三)税目税率。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一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二是将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三是将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四是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营业账簿记载的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第五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八条)

  (五)税收优惠。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在保留《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此外,草案还对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计征方式、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1年06月11日 

《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暂行条例》条款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及税率调整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借款合同 0.05‰ 借款合同 0.05‰
融资租赁合同 0.05‰
购销合同 0.3‰ 买卖合同 0.3‰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工程合同 0.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承揽合同 0.3‰
货物运输合同 0.5‰ 运输合同 0.3‰
技术合同 0.3‰ 技术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 1‰
仓储保管合同 1‰ 保管合同 1‰
仓储合同 1‰
财产保险合同 1‰ 财产保险合同 1‰
产权转移书据 财产所有权转让书据 0.5‰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0.5‰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0.5‰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证券交易)
 
 
0.5‰
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书据
 
0.5‰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0.3‰
营业
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 0.5‰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 0.25‰
其他账簿 5元/件
权利、许可证照 5元/件    
    证券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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